记者28日从陕西省政府获悉,《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》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。办法要求,10人以上集体劳动、人事争议应当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处理,并设首席仲裁员。
办法要求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,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;小微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,也可以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,开展调解工作;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,负责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、人事争议。
办法规定,简单劳动、人事争议案件,可以由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。10人以上集体劳动、人事争议应当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处理,并设首席仲裁员。劳动、人事争议发生后,2个或者2个以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,由其协商解决;协商不成的,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