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综合
中华人名共和国劳动法
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
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28号公布
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【理发宗旨】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,调整劳动关系,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,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,根据宪法,制定本法。
[关联规定:若干条文说明1(P27)]
【使用范围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,个体经营组织(一下统称用人单位)好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,适用本法。
国家机关、事业组织、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,依照本法执行。
[关联规定:若干条文说明2(P27);劳动部意见1(P16)]
第二条 【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】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、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、休息休假的权利、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、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、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、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。
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,提高职业技能、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,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。
[关联规定:若干条文说明3(P23) ]
第四条 【用人单位规章制度】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,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。
[关联规定: 若干条文说明4(P27);高发解释19(P381)]
第五条 【国家发展劳动事业】国家采取各种措施,促进劳动就业,发展职业教育,制定劳动标准,调节社会收入,完善社会保险,协调劳动关系,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。
[关联规定:若干条文说明5(P27)]
第六条 【国家的倡导、鼓励和奖励政策】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,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,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、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,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。
第七条 【工会的组织和权利】